楊建勛因犯貪污罪、受賄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50萬元。
6月20日上午9時30分,渭南市中級人民法院對中陜核工業集團公司原黨委副書記、紀委書記楊建勛貪污、受賄、巨額財產來源不明一案公開宣判。楊建勛因犯貪污罪、受賄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50萬元。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楊建勛在擔任西安市國土資源局長安分局局長期間,利用職務便利,安排本單位及下屬單位土地儲備中心、西安長地勘察測繪公司財務人員從西安世紀金花、中大國際、金鷹國際等商場購買購物卡,以辦公用品等名義從單位賬上核銷。2010年3月2日至2013年12月21日,楊建勛先后13次在西安世紀金花、中大國際、金鷹國際等商場購買黃金7430.22克、1塊勞力士手表、1塊伯爵手表后據為己有,共計花費2915042.36元,其中使用單位購物卡2262335.7元。
2003年3月至2013年8月,被告人楊建勛利用擔任西安市國土資源局閻良分局、長安分局局長的職務便利,在土地用途變更、轉讓等事項上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共收受他人現金人民幣、銀行卡、黃金、手表、美元等共計折合人民幣13016238元。案發后,被告人楊建勛主動上交了涉案人民幣、黃金、手表、美元等。其中有人民幣、不明購物卡、美元、歐元、港幣、金條、手表等共計折合人民幣11584838.86元不能說明來源。
宣判后,楊建勛當庭未提出上訴。
法院認為,被告人楊建勛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擔任西安市國土資源局長安分局局長的職務便利,將本單位及下屬單位公款用于購買商場購物卡,其中一部分用于個人購買黃金、手表并據為己有,犯罪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貪污罪,應依法懲處;其利用擔任西安市國土資源局閻良分局、長安分局局長的職務便利,在土地用途變更、土地使用權取得和轉讓等事項上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應依法懲處;其向辦案機關上交的財物中,除能夠說明合法來源的手表、以及已經認定的貪污、受賄犯罪所得財物外,還有數額特別巨大的財產不能說明來源,其行為又構成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亦應依法懲處,并與其所犯貪污罪、受賄罪數罪并罰。公訴機關指控其所犯罪名和事實成立。鑒于楊建勛貪污犯罪具有坦白情節、受賄犯罪和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犯罪具有自首情節,且主動上交了全部涉案財物,認罪態度較好,有悔罪表現依法可對其從輕處罰,法庭遂依據相關法律規定作出了上述判決。
宣判后,楊建勛當庭未提出上訴。(記者 李媛)
編輯: 羅亞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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