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熱低于14℃ 全額退熱費 欠交拒交費用用熱將受限
集中供熱是涉及千家萬戶的重要民生工程,事關百姓切身利益。6月27日下午,市人大常委會召開《西安市集中供熱條例》新聞發布會。該《條例》將于2018年7月1日起施行,條例從總則、規劃與建設、供熱、用熱、設施管理、監督管理、法律責任、附則等方面對集中供熱活動進行了詳細規范。
新建或改擴建城市道路
必須同時設計和敷設供熱管網
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主任牛犁介紹說,規劃是開展集中供熱活動的方向性指標,而建設是規劃要求得以落地生根的保障,因此,《條例》設專章對規劃和建設作出了詳細規范,既強調了規劃在集中供熱工作中的引領指導,又突出了建設對于落實規劃的實施保障。對集中供熱規劃的編制要求、內容、審批和修改程序、實施要求等進行了明確規定。
《條例》要求新建、改建、擴建城市道路,必須按照規劃的要求,同時設計和敷設供熱管網;建設項目配套建設的供熱設施必須與建筑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除此之外,為了體現西安市開展的“鐵腕治霾”行動的要求,條例還規定,在規劃確定的供熱管網覆蓋范圍內,不得建設高能耗、高污染的供熱設施。
供熱企業取得許可證后
方可從事集中供熱
牛犁解釋說,這部地方性法規的立法初衷和目的在于規范供熱和用熱雙方的行為、明確雙方權責,因此《條例》分章節分別對供熱方和用熱方的權利義務進行了規范,便于實際應用操作。
在供熱經營許可方面,《條例》對集中供熱經營活動強化了監管,嚴格準入制度,明確規定:“本市集中供熱實行經營許可制度。供熱企業取得集中供熱經營許可證后,方可從事集中供熱。”
而未取得集中供熱經營許可證從事集中供熱經營的,由集中供熱行政主管部門或者開發區管理委員會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
新建民用建筑的集中供熱設施
由供熱企業維修養護和管理
推行供熱體制改革,實行供熱直管到戶,有助于減少中間環節,提高行政管理效能。關于供熱管理體制,是這次《條例》修訂的重點內容。
《條例》對推行一體化經營管理體制和供熱設施建管交接作出了明確規定:“本市集中供熱推行熱源、供熱管網、換熱站的一體化經營管理體制,由供熱企業負責統一維護和管理,將熱能直供終端用戶。新建民用建筑的集中供熱設施,實行供熱一體化經營管理,由供熱企業維修、養護和管理。既有民用建筑的集中供熱設施,由業主大會決定是否移交供熱企業維修、養護和管理。決定移交的,業主委員會應當與供熱企業簽訂協議,由供熱企業對供熱設施實施維修、養護和管理。”
供熱企業應當保證
用戶室溫不低于18℃
目前供熱實際過程中,居民反映較為突出的問題就是供熱溫度不達標,由此造成了許多矛盾糾紛。因此,針對此類問題,《條例》明確了室溫標準以及未達到標準時供熱企業應當按不同情況核退供熱費,以便維護供熱用熱雙方的合法權益。
《條例》要求:“正常天氣狀況下,且室外溫度不低于供熱系統最低設計溫度、建筑圍護結構符合當時供熱設計規范標準和室內供熱系統正常運行條件下,供熱企業應當保證用戶臥室、起居室的室溫不低于18℃;其他部位的室溫應當符合國家住宅設計規范的溫度要求。”
“具備分戶用熱計量條件的,按照用熱量收費,熱費按照基本熱價和計量熱價相結合的方式核算;不具備分戶用熱計量條件的,熱費按照房屋建筑面積核算。”
因供熱企業原因導致用戶臥室、起居室的溫度不達標的,供熱企業應當及時采取措施,保證室溫達到規定標準,并根據供熱用熱雙方確認的不達標天數,去除基本熱費后,按照下列標準向用戶退還熱費:供熱溫度高于或者等于16℃、低于18℃的,退還熱費的20%;供熱溫度高于或者等于14℃、低于16℃的,退還熱費的50%;供熱溫度低于14℃的,全額退還熱費。供熱企業應當于每年集中供熱期結束后至6月30日前通知用戶并辦理退費。
因故障無法保障供熱的
應立即組織搶修
針對因供熱企業安全生產事故或者擅自停業歇業導致的群眾利益受損、擾亂供熱市場秩序的現象,《條例》明確:“因供熱設施故障或者突發事件導致停熱的,供熱企業應當立即通知受影響區域的用戶并組織搶修,經批準停業、歇業的供熱企業應當對其供熱范圍內的用戶、熱費和供熱設施管護等事宜作出妥善安排,在收到批準決定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與承接的供熱企業完成供熱設施及技術檔案、用戶資料、熱費等事項的交接工作。”
供熱企業未按照規定報告或者擅自停業、歇業的,由集中供熱行政主管部門或者開發區管理委員會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拒不改正的,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集中供熱經營許可證;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用戶欠交拒交熱費
供熱企業可采取用熱限制措施
《條例》設專章圍繞用戶的申請用熱、停熱、恢復用熱、變更供用熱合同約定的事項等方面進行了明確規范,保障了用戶的用熱權利。
實際用熱過程中,因用戶欠交、拒交熱費引發的供熱矛盾糾紛非常突出,為避免此類現象發生,《條例》規定:“用戶未在規定時間內交納熱費的,供熱企業應當書面催告。經書面催告仍不交納的,供熱企業可以采取用熱限制措施,并按照合同約定收取滯納金,但不得以少數用戶未交納熱費為由,中斷對其他已交費用戶的供熱或者降低供熱標準。”同時要求:“用戶妥善使用和維護供熱設施,因擅自改動室內供熱設施造成供熱溫度不達標的,供熱企業不承擔責任。”
用戶停止用熱或者恢復用熱,應當于當年集中供熱開始之日的15日前向供熱企業提出申請,供熱企業應當在接到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答復。停止用熱的用戶,應當向供熱企業交納基本熱費。
供熱企業和供熱設施管理單位
應當建立供熱設施巡檢制度
供熱設施的安全管理和有效維護不僅促進供熱一體化經營管理體制的實行,也對供熱安全和溫度達標起著重要的保障作用。
《條例》從責任劃分、制度保障、安全評價、智能管理、禁止行為等方面對此進行了明確:“實行供熱一體化經營管理的,供熱設施的維護管理由供熱企業負責。尚未實行供熱一體化經營管理的,供熱設施的維護管理由設施產權人或者其委托的供熱設施管理單位負責。”
同時要求“建設單位應當依法承擔供熱設施保修期內的維修、調試等保修責任;保修期,自供熱設施正式投入運行之日起計算”。“供熱企業和供熱設施管理單位應當建立供熱設施巡檢制度,按照國家有關工程建設標準和安全生產管理的規定,設置防腐、絕緣、防雷、高壓等保護裝置和安全警示標志,對其負責的供熱設施定期進行巡查、檢測、維修和養護”。
政府相關部門應建立健全
供熱督導監管制度
集中供熱緊密聯系民生、事關社會穩定,需要各級政府加強領導、相關部門密切配合。《條例》對此要求:“市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建立相關制度,研究、協調集中供熱重大事項”。
同時,為提高集中供熱監管工作實效,還規定:“集中供熱行政主管部門和開發區管理委員會應當建立、健全集中供熱督導、監管制度,對供熱企業的運營活動進行定期檢查、考核,并將考核情況向社會公布。”并明確了集中供熱行政主管部門和相關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職責。
記者 趙輝
編輯: 羅亞秀
以上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觀點,本網只是轉載,如涉及作品內容、版權、稿酬問題,請及時聯系我們。電話:029-639038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