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上千萬元,陜西省婦聯女出納郭某于2017年獲刑5年。其時,省審計廳對省婦聯財務審計時,又發現郭某任職期間只開具收據卻沒有現金或存款的40萬余元,正在服刑的郭某又因貪污罪被判刑4年,合并執行7年6個月。
檢察院指控:侵吞公款275萬,構成貪污罪
2015年9月,省檢察院公布了查處的一批職務犯罪案件信息,其中雁塔區檢察院對陜西省婦聯原女出納郭某以涉嫌挪用公款犯罪立案偵查。日前,華商報記者從中國裁判文書網查詢到,該案已于去年11月29日宣判。
西安市檢察院指控,被告人郭某利用擔任省婦聯出納(報賬員)的職務便利,自2011年7月至2015年3月,采用現金收入不進賬的手段,侵吞公益事業捐款、房租、會議費等公款40.66萬元;自2009年3月至2015年7月,任職期間收入不記賬、收付公款延遲記賬,造成出納現金賬目與現金不符,短款現金234萬余元。公訴機關認為,其行為構成貪污罪。
庭審中,郭某的辯護人辯稱,指控被告人貪污234萬余元的證據不足,該起事實沒有被告人供述,也未查清該部分資金的來源與去向,僅僅是庫存現金出現了缺口,但該缺口有可能是憑證缺失、記賬錯誤,省審計廳審計報告對該筆資金結論為挪用,本案沒有任何證據證明該筆資金流向被告人,也有可能是他人挪用,更不能說明是被告人挪為自用,該筆資金去向不明。
辯護人還說,省婦聯工作人員與單位之間的借款關系長期存在,存在多次借款、多次銷賬以及多次、多張票據沖銷一次借款的情況,本案不能依據借款人的情況說明來說明借款人已結清賬務手續,而應對每個人借款及票據進行審計確定。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采用收入不記賬的方式,侵吞公益事業捐款等公款40萬余元,構成貪污罪的定性錯誤,被告人沒有占有該筆公款的主觀故意,應當認定為挪用公款罪,且屬于原判遺漏的事實,應當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起再審。如果將該筆40余萬元單獨入罪,則屬重復評價。
中院查明:利用職務之便又非法占有公共財物40余萬元,構成貪污罪,數罪并罰
西安市中院審理查明,2011年7月至2015年3月,郭某利用負責省婦聯現金收支的職務便利,采取現金收入不記賬的手段,先后侵吞公益事業捐款、房租、會議費等40.66萬元。其中,郭某先后以現金形式收取各種公益事業捐款資金17.15萬元,未記入現金賬,陸續借給他人使用。另查明,2015年6月26日,郭某向省婦聯交代其挪用單位資金的事實,省婦聯遂向檢察機關報案。同年7月13日郭某接檢察機關通知后,向檢察機關供述了其挪用公款1352.6萬元,但未供述本案(貪污)事實。
2017年5月22日,雁塔區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以挪用公款罪判處郭某有期徒刑5年6個月。郭某提出上訴,同年8月,西安市中院終審判處其有期徒刑5年。
2017年5月15日,省審計廳對省婦聯2015年度預算執行及其他財務收支情況進行審計,發現郭某在擔任出納期間,開具47張公益性業務收入現金收據,收據現金共41萬余元,既未在會計賬簿中反映,也未見現金或銀行存款,遂將案件線索移交檢察機關。檢察機關委托司法會計鑒定,認定郭某經手的個人部分捐贈等收入40.66萬元,未在單位賬上反映等事實,西安市檢察院以貪污罪對正在服刑的郭某提起公訴。
法院認為,郭某的行為符合貪污罪的構成要件。對第二起指控即234萬余元,法院認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對郭某及辯護人的該辯護意見予以采納。
西安市中院認為,被告人郭某利用職務之便,采取收入不入賬的方式,非法占有公共財物40.66萬元,數額巨大,構成貪污罪,一審判處其有期徒刑4年,并處罰金30萬元,與原犯挪用公款罪合并執行,決定執行有期徒刑7年6個月,并處罰金30萬元;責令郭某退賠貪污所得贓款40余萬元,發還被害單位陜西省婦聯。(佘 暉)
編輯: 陳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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