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界新聞網訊 法律處罰要執行,為何被執行的企業法人卻不見了?原來企業已被“偷偷”注銷了。企業注銷,不僅意味著企業法人資格的終止,也意味著罰金罰款就此落空。問題企業的這種惡意注銷,實際是以“金蟬脫殼”之計規避法律責任,亟需引起重視。對此,有必要從檢察機關的視角出發,以典型案例入手,分析其產生的原因和對策建議。
一、典型案例
2021年9月,徐州經開區相關執法部門在執法檢查中發現,新同公司(化名)存在嚴重安全隱患,依法對新同公司作出行政處罰決定:責令限期改正,并處罰款人民幣32500元。2022年5月,由于新同公司在法定期限內未履行行政處罰決定,執法部門依法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法院在立案前進行工商登記信息查詢時,發現新同公司已于2021年11月核準注銷。因法人終止后無法成為被執行人,法院初步認定執法機關提出的執行申請已不符合條件。
隨后,執法部門向徐州經開區檢察院申請行政檢察監督。經檢察機關審查,新同公司在明知尚未繳納行政處罰款的情況下,作出了解散公司的決議。實地走訪時,檢察官還發現,新同公司注銷登記后,仍進行生產經營活動。因此,經開區檢察院依法向行政審批部門發出檢察建議,建議在核實相關情況基礎上,依法撤銷新同公司注銷登記。后行政審批部門采納檢察建議,依法作出撤銷注銷登記決定。法院就該行政處罰強制執行案舉行公開聽證,依據《撤銷登記通知書》等關鍵證據,認定企業主體資格已恢復,作出準予執行裁定。經處理,32500元罰款已執行完畢。
二、“真空”問題產生的原因
通過以上案例,不難發現,涉案企業之所以能夠以企業注銷的手段規避行刑處罰的執行,主要有以下幾點原因:
(一)涉案企業負責人規則意識淡薄
在行刑處罰執行過程中,涉案企業負責人專門注銷企業,主要有兩種情形:一是不知在行刑處罰執行過程中企業暫不能申請注銷,但企業運營出現問題而確需注銷;二是明知在行刑處罰執行過程中不能注銷,為了規避法律處罰的執行而故意注銷。在具體實踐中,第二種情形較為多見,其也被稱之為“惡意注銷”。究其原因,是企業負責人法律意識、規則意識、誠信意識淡薄。
(二)企業相關信息的互通共享機制不健全
根據現有的企業注銷登記規定,企業注銷分為簡易注銷和一般注銷兩種形式。雖然兩種注銷形式都要求將企業的擬注銷信息在全國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進行公示,但該公示不具有及時提醒司法機關和其他行政執法機關注意該企業注銷動態的機能。同時,也因雙方溝通機制不健全,導致司法機關和其他行政執法機關無法在規定時間內提出有效異議,注銷登記機關也無法對企業注銷的合法性進行全面有效審查。
(三)對涉案企業的注銷行為監管力度不足
隨著“放管服”改革政策的落地,企業“注銷難”的問題基本上得到解決。根據現行相關規定,導致對注銷行為的實質審核力不夠。特別是在法律規定尚不完善的情況下,基層行政機關、司法機關對不同階段企業注銷行為存在認識分歧,導致出現執裁操作不統一,進而影響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對涉案企業注銷行為的監督和管理。
三、相關對策建議
(一)充分發揮檢察職能,以檢察建議形式在具體個案中進行追責救濟。在核查法律處罰是否正當的前提下,重在到企業現場實地走訪調查了解,多方核實企業注銷原因,甄別注銷行為是否構成“惡意注銷”。隨即發出檢察建議書,督促注銷登記機關撤銷該登記行為,恢復企業的法律主體地位。并可以建議對實施注銷行為的企業及其主要負責人或直接責任人予以相應處罰,如可申請追加惡意股東為被執行人,要求惡意股東對處罰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二)加強與相關行政機關的溝通協調,推動建立信息互通機制。主動與行政審批局、應急管理局、衛健委、人社局等政府部門召開聯席會議,研究解決措施,以“我管”促“都管”,達成信息共享共識,建立相互函告、通報、抄送制度,形成工作聯動機制。
(三)廣泛調研,整體分析,積極向政府提出整治企業惡意注銷影響行刑處罰執行的方法建議。及時梳理本區域涉案企業為逃避法律處罰執行而惡意注銷案例的數據情況,以專人專班專案深入分析問題產生的原因,精準研判。主動傾聽企業代表、行政機關,以及律師、學者的意見,有針對性地提出能切實解決企業惡意注銷導致行刑處罰執行“真空”問題的有效方法,以綜合治理的角度合力規范涉案企業變更、注銷行為,并依照法律程序主動向黨委、人大和政府報送專題報告。(漢臺區人民檢察院第二檢察部 袁浩東)
編輯: 吳佳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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