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2-09 08:02:40 來源:西安新聞網
2月8日記者獲悉,教育部發(fā)布《校外培訓管理條例(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意見稿》)。明確了校外培訓成為學校教育有益補充的基本定位,明確了校外培訓公益性的基本原則,并進一步完善了校外培訓管理制度。《意見稿》明確,幼兒園、中小學校不得將參加校外培訓或者培訓結果作為招生的依據。
《意見稿》明確,校外培訓是指學校教育體系外,面向社會開展的,以中小學生和3至6歲學齡前兒童為對象,以提高學業(yè)水平或者培養(yǎng)興趣特長等為主要目的,有組織或系統性的教育培訓活動。
校外培訓按照學科類和非學科類實行分類管理。開展校外培訓活動,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校外培訓辦學許可,具備法人條件。面向義務教育階段的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應當登記為非營利性法人。
校外培訓機構應當具有良好的信用狀況以及與實施培訓活動相適應的組織結構、從業(yè)人員、經費、場地和設施、管理制度等條件。校外培訓機構的名稱應當載明“培訓”字樣。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的教學和教研人員,應當取得教師資格。非學科類培訓機構的教學和教研人員,應當取得相應的專業(yè)資質。幼兒園、中小學在職教師、教研人員不得從事校外培訓活動。
校外培訓使用的材料,應當報審批機關備案。其中,實施非學科類校外培訓的,應同時報送行業(yè)主管部門備案。校外培訓應當安排在培訓所在地中小學教學時間之外的時間,不得占用國家法定節(jié)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組織義務教育階段學科類培訓。省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可以會同行業(yè)主管部門對培訓時長、時段等作出具體規(guī)定。
校外培訓機構不得組織或參與組織面向中小學生及3至6歲學齡前兒童的等級考試、競賽,不得公布培訓對象的學業(yè)成績和排名。幼兒園、中小學校不得將參加校外培訓或者培訓結果作為招生的依據。
面向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實施的學科類校外培訓,應當依法實行政府指導價管理,由省級人民政府制定收費管理辦法。其他校外培訓的收費價格,應當報審批機關備案。校外培訓機構采用預收費方式收取費用的,應當將預收費用納入監(jiān)管。具體辦法由省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會同同級有關部門制定。
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建立統一的全國校外培訓監(jiān)管服務平臺。校外培訓機構應當及時填報、更新相關信息,保證信息真實準確。校外培訓機構應當與培訓對象或其監(jiān)護人簽訂合同,應當使用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制定的培訓合同標準文本并在全國校外培訓監(jiān)管服務平臺登記備案。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科技、文化和旅游、體育等部門會同市場監(jiān)管部門健全聯合執(zhí)法機制,加強對校外培訓的日常監(jiān)管。
教育行政部門、行業(yè)主管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應當依法開展校外培訓執(zhí)法工作,在調查過程中可以采取檢查、詢問、查閱或復制相關材料,先行登記保存以及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措施。
違反本條例及相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存在擅自開展校外培訓、變相開展學科類校外培訓、超出許可范圍培訓、管理混亂、違規(guī)組織競賽等行為的,依照教育法、民辦教育促進法、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guī)及規(guī)章規(guī)定予以處罰。
鼓勵支持少年宮、科技館、博物館等各類校外場館(所)開展校外培訓,豐富課程設置、擴大招生數量,滿足合理校外培訓需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完善經費保障機制,通過多種方式,引入質量高、信用好的非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參與學校課后服務,滿足學生多樣化需求。
目前,《意見稿》正公開征集意見,歡迎社會各界提出意見和建議。具體意見可通過以下途徑反饋:通過信函方式將意見郵寄至:北京市西城區(qū)大木倉胡同37號教育部校外教育培訓監(jiān)管司(郵編:100816)。來信請注明“《校外培訓管理條例》征求意見”字樣。通過電子郵件方式將意見發(fā)送至:jybjgs@moe.edu.cn。本次征求意見截止日期為2024年3月8日。(記者 任娜)
編輯: 陳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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