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實習記者 秦瑤 記者 李榮)4月30日,記者從省生態環境廳獲悉,省生態環境廳近日印發《通知》,著眼部分企業在排污許可管理中遇到的申報污染物許可排放量與環評文件排放量不一致,從而影響核發排污許可證的歷史遺留問題,明確問題解決途徑和政策措施,進一步服務實體經濟,持續優化營商環境。
《通知》明確對排污單位擬申報污染物許可排放量超出環評文件預測排放量不足10%的,由排污單位單獨提交污染物排放量變化情況說明,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結合相關法律法規、污染物排放標準、環評措施落實、環保竣工驗收等情況組織審查后依規核發排污許可證;針對擬申報污染物許可排放量超出環評文件預測排放量10%及以上的,由排污單位組織編制《污染物現狀評價報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組織審查后,企業可按規定程序重新申領排污許可證。
同時,按照環境資源有償使用原則,對于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化學需氧量、氨氮排放單項增加5噸及以上的,要求企業通過排污權交易平臺獲取不足部分的總量指標后,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再予核發排污許可證;5噸以下的,直接核發排污許可證。
編輯: 吳佳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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