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王曉北京報道
“資產管理業務作為金融業務,屬于特許經營行業,必須納入金融監管。”資管新規明確要求。
1元買信托、金交所產品面向個人投資者銷售、私募類型產品在官網等渠道公開宣傳、違規兜底等,種種互聯網金融亂象不一而足。
“其實各資管領域的法規都有明確要求,只是這些在互聯網端的違規行為沒有得到有效控制,相關監管措施并未落到實處。”一位地方金交所人士對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表示。
在互聯網資管領域,主要表現為大量非金融企業無牌利用互聯網開展資管業務,有些構成非法集資,虛假宣傳和誤導式宣傳較多,侵占、挪用投資者資金現象突出。
2017年以來,監管部門對上述亂象連續重拳出擊,多項監管文件下發封堵套利空間,在防范金融風險要求下,加強了在執法層面的行動力。
上述亂象正在得到明顯遏制。“我們和互聯網平臺的合作,在去年7月份就停了。現在基本上沒幾家敢頂風作案。”上述地方金交所平臺人士介紹。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也注意到,玖富、恒大金服、萬達財富等平臺緊急下架相關產品。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也在4月末下發通知,要求各單位全面自查相關情況,存量違法違規業務應于2018年6月30日前壓縮至零,如需延期,須經當地省級人民政府批準同意。
如今,互聯網資管專項整治大限僅剩最后半月,逾期未達標平臺將被取締。
無資質開展業務或構成非法集資
互聯網資管亂象的一大典型在于無資質發行資管產品。
上述金交所人士表示,一些難以從傳統金融渠道獲得融資的企業,將借款需求包裝成各種類型的資管產品,通過互聯網面向投資人募資。由于給予投資者相對較高的回報,因此吸引了大量缺乏合適理財渠道的投資者。此前監管一度相對滯后,互聯網資管一時“百花齊放”。
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了解到,有企業直接通過互聯網理財平臺發布定向委托計劃,一些企業甚至專門成立互聯網金融平臺為自身及關聯企業募資,即典型的自融行為。而在底層資產包中,以企業的大額借貸為主。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意在引導互聯網金融補位小額分散的金融需求,明確要求個人20萬、企業100萬的借貸限額。此后,一些平臺突破限額規定,自稱互聯網資管而非P2P,企圖逃避監管。
定向委托計劃方式最為常用,該模式下,互金平臺吸收不同投資者的資金,通過委托機構(一般為平臺關聯機構)將資金投向借款企業。海航旗下的聚寶匯曾如此操作。
一些平臺通過權益轉讓模式,即與小貸公司、保理公司、融資租賃公司合作,將這些公司持有的企業應收賬款收益權或債權收益權轉讓給互金平臺,再銷售給普通投資者。樂視旗下的樂視金融也曾是這一模式的代表。此外,一些平臺還采用類公募基金模式、私募債發行模式等。
一位接近監管部門人士表示,利用互聯網無資質開展資管業務,以高利率吸引公眾投資,有些實質上是企業的自融行為,有些則構成非法集資。
今年4月,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下發《關于加大通過互聯網開展資產管理業務整治力度及開展驗收工作的通知》,明確指出:未經許可,依托互聯網發行各種資管產品(包括但不限于“定向委托計劃”、“定向融資計劃”、“理財計劃”、“資管計劃”、“收益權轉讓”)等方式公開募集資金的行為,應當明確為非法金融活動,具體可能構成非法集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非法發行證券等。
違反投資者適當性原則
互聯網資管亂象的另一典型在于銷售資管產品時的違法違規行為。
上述金交所人士對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表示,所謂的互聯網資管并沒有改變資管本身的屬性,只是通過互聯網作為推廣銷售渠道,借助便捷的線上支付進行。“適逢互聯網理財的興起,草根一族的理財需求旺盛,加上不用像線下購買資管產品那樣簽很多文件、做很多資質證明,客戶體驗更好。由此帶來互聯網資管規模的迅速膨脹。”
一位不愿具名的資深私募行業人士指出,在代銷互聯網資管產品中,重點關注其是否具有相關代銷資質,其次是代銷環節中是否突破投資者適當性要求,是否違規宣傳承諾剛性兌付等。
他指出,2017年7月起施行的《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下稱《辦法》)明確了合格投資人的標準,這一要求適用于券商資管產品、基金公司及子公司產品、信托產品及私募基金等多個領域。《辦法》要求合資投資人資產不低于500萬元或最近三年年均收入不低于50萬元,同時具備2年或以上金融投資經驗。
而此前,許多互聯網資管產品通過將產品份額拆分的模式,突破原有產品的投資門檻,或通過增信措施掩蓋產品風險、設立產品二級交易市場轉移擴大產品風險等行為。
2017年7月,互金風險整治小組辦公室下發《關于對互聯網平臺與各類交易場所合作從事違法違規業務開展清理整頓的通知》,其核心要求是明確各類交易場所不得將任何權益拆分為等份額公開發行,不得將權益按標準化交易范圍持續掛牌交易,權益持有人累計不得超過200人。
上述接近監管部門人士表示,在互聯網資管專項整治后,存量機構有三個方向,對于驗收合格的機構,應補齊資產管理相關業務牌照。對于主動退出的機構,還必須簽署承諾書,并限期辦理工商及ICP備案變更。而對于到期違規業務不能化解清零的結構,將明確為從事非法金融活動,納入取締類機構進行處置。“當務之急是立即停止違法違規業務,對于頂風作案的,發現一起,查處一起。”
編輯: 孫璐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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