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網售假藥,電商平臺未核實網店資質或將承擔連帶責任)
南都訊6月19日,電子商務法草案三審稿提交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三次會議審議。
三審稿中就網售假藥等關系消費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服務的,嚴格界定了平臺責任。
電商法草案三審稿新增規定: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平臺內經營者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行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與該平臺內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對關系消費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務,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對平臺內經營者的資質資格未盡到審核義務,或者對消費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消費者損害的,依法與該平臺內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據了解,這一新規,源自此前審議中有常委會組成人員、部門、社會公眾的建議。
有觀點認為,針對電商平臺上銷售假冒偽劣商品等行為不及時采取措施、對消費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等情形,建議電商法與侵權責任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相關規定銜接,進一步明確和細化其對消費者的責任。
編輯: 楊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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