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靜 龍陽春
近年來,醉駕造成嚴重事故的案件數未有明顯上升,醉駕案件涉嫌罪名總體較輕。從醉駕涉案罪名分布看,主要涉及危險駕駛罪、交通肇事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三個罪名。從漢中市南鄭區檢察機關審查受理的醉駕案件數來看,2020年至2023年2月,危險駕駛罪案為20件,交通肇事罪案為96件,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案為1件。
漢中市南鄭區檢察院多措并舉,強化酒駕醉駕訴源治理,形成了對酒駕醉駕綜合治理的良好態勢。堅持寬嚴相濟刑事政策,依法分層處理,對于具有駕駛摩托車、酒精含量較低、認罪悔罪、積極賠償等情節的,實施寬緩處置,做到當寬則寬;對主觀惡性大、社會危害性大的醉酒駕駛機動車案件從嚴懲處,形成了有效震懾。強化能動履職,在辦案中不斷深化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規范適用。同時,準確把握起訴裁量權及量刑建議權,嚴格執行《紀要》規定,準確把握訴與不訴及緩刑適用條件,節約了司法資源。提升醉駕不訴案件辦理質效,主動參與交通安全治理,積極構建“相對不起訴+社會公益服務”機制,建立健全了醉駕不起訴案件集中公開宣告制度、公開聽證制度;融入“共建共治共享”的社會治理大格局,針對醉駕案件發案量高居刑事犯罪案件第一的現實問題,積極參與交通安全綜合治理工作。
自2011年醉駕入刑以來,“開車不喝酒,喝酒不開車”的觀念已逐步深入人心,收到了良好的法律和社會效果。但是在“酒駕治理”的具體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凸顯,令人擔憂。醉駕刑事處罰的適度性亟須引起重視,在司法辦案中,應把握好刑罰的尺度,理性平衡醉駕入刑的司法投入和產出,把部分醉駕案件從刑事處罰中分流出去,保持刑法在社會治理中的謙抑性;醉駕入刑標準過于單一,修訂完善醉駕入刑標準,綜合考慮行為人的年齡、駕駛能力、酒精耐受度、所駕駛車輛危險性大小等具體情節,是一個值得思考和探討的方向;醉駕案件不起訴制度的規制功能仍需完善,否則導致刑法的威懾、教育、引導功能在醉駕案件中大打折扣,難以有效遏制行為人再次醉駕。
因此,醉駕治理的核心工作仍然是加強訴源治理,構建犯罪源頭防控系統,減少犯罪發生,阻止再犯,使醉駕案件總量明顯下降,并控制在較低案發水平。
強化培訓教育,建立源頭治理追蹤機制。始終嚴格按照公安部有關要求,認真辦好駕駛員培訓學校,建立駕駛員與駕校的追蹤機制,對肇事者應將其學習的駕校記錄在案,對培訓出來的駕駛員屢屢發生交通事故的駕校,應給予懲處,必要時應該取締。
完善行政立法,為綜合治理提供法律依據。通過加大行政處罰力度,完善行政處罰方式方法,減少和改變單一依靠刑事手段治理的模式。目前,醉駕行刑銜接不暢問題主要是因道路交通安全法對醉駕案件不起訴后能否由公安機關再作拘留、罰款等行政處罰的規定不明確,建議修改時應予以明確,加大行政處罰的力度。也可以以地方性法規的形式,把醉駕案件不起訴后的公益服務、社會服務予以明確,使不起訴附加社會公益服務有法可依。
改變執法理念,探索社會治理新模式。把醉駕納入個人社會信用評價體系,增加醉駕的違法成本,從而減少醉駕犯罪行為的發生;推進執法方式轉變,樹立預防性執法理念,督促酒吧、KTV、飯店在停車場對禁止酒后駕駛做出醒目的文字提示或語音提醒,公安機關可采取不定期巡邏、重點場所常態化警示等形式配合全面從嚴執法。
堅持寬嚴相濟,放大刑事治理成效。司法機關既要堅持從寬政策,也要抓好該嚴則嚴的示范效應。對于造成他人輕傷及以上后果、具有醉駕犯罪情節的,在緩刑適用、量刑上從嚴處理,做到當嚴則嚴,凸顯刑法的威懾作用。此外,適時發布醉駕從嚴處理的典型案例,表明司法機關依法從嚴辦理醉駕案件的立場,警醒廣大群眾不要以身試法。
(作者單位:漢中市南鄭區人民檢察院)
編輯: 孫璐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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