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法》等4部地方性法規的決定" />
1月12日閉幕的省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7次會議,表決通過了省人大常委會關于修改《陜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技術推廣法>辦法》等4部地方性法規的決定。
對《陜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技術推廣法>辦法》作出修改,將第六條修改為:“各級農業技術推廣機構的崗位設置應當以專業技術崗位為主。鄉(鎮)農業技術推廣機構的崗位應當全部為專業技術崗位,縣級農業技術推廣機構的專業技術崗位不得低于機構崗位總量的百分之八十,其他農業技術推廣機構的專業技術崗位不得低于機構崗位總量的百分之七十。”
將第二十四條改為第二十三條,修改為:“農業技術推廣機構履行公益性職責,向農業勞動者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推廣農業技術,實行無償服務。農業技術推廣機構及其科技人員依法取得的植物新品種、農業技術專利等知識產權受法律保護,可以依法轉讓。農業技術推廣機構以外的單位以及科技人員,以技術轉讓、技術服務、技術承包、技術咨詢和技術入股等形式提供農業技術的,可以實行有償服務,其合法收入和植物新品種、農業技術專利等知識產權受法律保護。進行農業技術轉讓、技術服務、技術承包、技術咨詢和技術入股,當事人各方應當訂立合同,約定各自的權利和義務。”(記者 拓玲)
編輯: 陳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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