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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2日閉幕的省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7次會議,表決通過了《陜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辦法》。該辦法自從2024年4月1日起施行。
為保障承包方依法享有生產經營自主權,同時嚴格控制農用地轉為非農用地,防止“非農化”,辦法在第九條增加第二款、第三款,對承包方的權利和義務作出明確規定。
為了對代耕者的權利和義務作出明確規定,辦法在第十七條規定第二款增加代耕者按照與發包方的約定享有代耕收益,同時履行承包方應當履行的法定義務的內容,并對承包方要求恢復耕作時應對代耕者提高地力的投入予以合理補償作出明確規定。
為對承包方和土地經營權人的法律責任作出規定,辦法條例第二十九條明確規定:“承包方、土地經營權人違法將承包地用于非農建設的,由縣級以上自然資源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予以處罰;承包方給承包地造成永久性損害的,發包方有權制止,并有權要求賠償由此造成的損失。”
辦法還在第六條增加第三款,明確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以及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的決定不得有侵犯村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內容。(記者 拓玲)
編輯: 陳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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